关于“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答
浙江省人民医院是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之一
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
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本统筹地区就读的中小学生。非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户籍,在本统筹地区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的中小学生。
已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省、市、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的少年儿童,可不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少儿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参保少儿家庭交纳65元,财政补贴35元。参保少儿中的孤儿、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少儿或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统筹地区户籍残疾少儿,应缴费用有财政承担。
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
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社区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其中,因患各种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少儿如果连续住院时间超过一年(365天),其医疗费用每满一年按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结算一次。
住院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
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超过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的承担比例如下:
医疗费用金额 个人承担比例(%)
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以上(含起付标准)至2万元(不含) 36% 30% 24%
2万元至4万元(不含) 30% 25% 20%
4万元至10万元(不含) 24% 20% 16%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少儿发生的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最高限额是10万元。
少儿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