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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来源:浙江卫生厅] [作者:不详] [日期:2008-02-21]

日前,宁波市政府出台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一是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二是医疗机构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接受医疗机构委托,参加处理医疗纠纷。三是市和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四是公安机关应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置各类违法行为。五是新闻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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