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山厦医院将云南省政府和深圳平湖街道办告上法庭。山厦医院收治了此前因为讨薪不成而引火自焚的云南籍打工者杨增朝,彼时,两被告分别作为当事人所在地和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此事,都曾经指示“全力抢救,钱不是问题。”然而,钱最终成了大问题,山厦医院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迄今达73万元之巨,且还在继续增涨中,看看就必须由山厦医院独自承担了。(《信息时报》)
医院诚应视救死扶伤为天职,我们知道有一些发达国家实行了“先救助、后收费”原则,但那一种原则,建立在强大的政府保障前提之下,能保证医疗费用不会飘起来,万一病人没结帐,自有政府专项资金代为结帐,并有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需要医院做的,仅仅是尽一切可能救死扶伤。
同样,云南省政府外派调查组与深圳平湖街道办也承诺:“全力抢救,钱不是问题。”伯乐“千金市骨”、商鞅“南门立木”,孜孜在意的,就是正告所有人:政府一诺千金,说做就要做到。如此承诺,自然给山厦医院吃了“定心丸”。当山厦医院不得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却不能不令人怀疑,被告在做出承诺时,根本就“言不由衷”,仅仅是因为杨增朝自焚事件挑动了最敏感的社会神经元,已成为标志性公共事件,而随口抛出的几句场面话。
云南省外派调查组以杨增朝自焚主要由本人承担责任为由违背承诺。且不说杨增朝在已经答应资方条件后选择自焚着实太蹊跷,且不说所谓资方“让杨的妻子干满一个月后帮忙把工资一起领走”的条件本来就是违规,云南省外派调查组在承诺时,就应该能想到调查结果可能对杨增朝不利,在此前提下作出承诺,即意味着承诺无论调查结果如何,都会承担救助责任。否则,云南省外派调查组当时应该这样承诺:如果自焚主要由资方承担责任,才“全力抢救,钱不是问题。”当然,调查组决不会这样说,这样说必定制造不和谐、必定为舆论不容。要命的是,在讨薪之外,作为具体自焚行为,既然是自焚,无论怎样调查,负主要责任的肯定是自焚者本人啊!也就是说,云南省外派调查组自始至终就没有准备将承诺变成现实。那么,还派出这样一个调查组远赴深圳来做什么呢?为了帮杨增朝讨回千元欠薪吗?还是为了“从人道主义考虑”送12000元慰问金?因此花掉的旅差费不知会高出慰问金多少倍。
山厦医院是民营企业,按照规定,类似杨增朝这样没有支付能力的重症病人和“三无(无姓名无职业无住址)”的紧急病人,如果在公立医院治疗,所拖欠的医疗费用将可能有财政专门的项目支付,而一旦是在民营医院治疗,将不可能获得财政划拨任何费用。不在此讨论规定恰当与否,在已经这样规定了以后,深圳平湖街道办在作出相关承诺时,没有理由不考虑善后事宜,应立刻安排病人转院至公立医院治疗,使得“制度的阳光”能够照耀在病人身上。总不可能完全不知道“病人全身90%面积烧伤,其中深度烧伤86%”有多严重,总不可能相信一个为了千元欠薪激愤到自焚的弱势民工有能力承担如此巨额的医疗费用吧!
纵然是制度安排上的大错已经铸成,纵然家属可能会因为对前途完全绝望而不敢轻易拿出捐款,深圳平湖街道办有关部门,凭什么暂扣4万余元捐款?捐赠者慷慨解囊,就是为了给杨增朝治病的,哪条法律规定、哪种制度允许了相关部门死扣这部分捐款?难道捐款也只能用于公立医院?何况公立医院也未必靠得住,不堪重负的山厦医院不是不想将病人转院治疗,而是没有公立医院愿意接受。究竟是公立医院不愿意接,还是相关制度措施没落到实处,公立医院接了同样会“费无所出”才导致了不敢接呢?
一种冷漠,贯穿于整个悲剧中。一场悲剧,让我们知道,官僚主义能冷酷到什么程度。临事而惊,承诺随口而出,整本整本的支票本掏出来乱开“空头支票”;遇事而推,到真正要兑现支票了,总可以找到千万种理由躲之避之,一个皮球踢来踢去,最后,永远是当事者抱着皮球哭泣,望着所有的期昐与承诺飘荡在半空中。曾经信誓旦旦的“平民医院”、“大病救助原则”,如今安在哉!
当本件事已经成为焦点,当然,杨增朝“有福”了,山厦医院“有福”了,问题终会获得解决。真的是“有福”,靠了媒体的关注终于有机会从空泛、飘浮的理论性制度中,从强大的官僚主义包围中脱颖而出,真正是“有福”得千幸万幸,“有福”得绝难绝难复制。如山厦医院,此后还敢收治类似病人吗?类似的病人,此后将面临着怎样一种命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