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113医院医保就医指南
门诊就医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医保证、卡就医,不得冒名使用。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代配药,应持《配药证明》,每次核准有效期为3个月。
医保用药分甲、乙二类,乙类药先自付5%。如不符合使用条件,按自费药处理。
门诊配药量:急性病不超过三天,慢性病不超过一周,癌症、结核病、糖尿病、精神分裂症、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病、冠心病不超过1个月量。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加盖处方外配专用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其个人承担比例与出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所对应的承担比例相同。
门诊费用分个帐段、自负段和共负段.在个帐段,医保费用由当年个人帐户支付。在自负段(当年个帐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自负段退休人员500元,45周岁以上在职人员1000元,45周岁以下1500元。共负段在本院就诊病人自负25%。
患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在化疗或放疗结束后30日内的有关用药、检查和治疗费用,可按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结算。
职工计划生育费用不得使用医保卡就诊。
住院医疗
参保人员应将本人的《医保证历本》交住院登记;急诊住院应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后的24小时内,将《医保证历本》补办住院登记。未按规定使用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得杜绝冒名住院、挂牌住院。
住院起付线:三级医院为1200元,起付线以下费用自理,年度(5月份到次年4月)内累计一次,年度外重新计算。起付线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3.5万至7万元,个人承担15%,7万至15万元个人承担10%。15万元以上医保不支付,由社会救助解决。
住院期间需要到外院检查治疗的,申请“院外检查治疗单”,经医保中心批准后,费用在检查治疗医院直接结算。未申请“院外检查治疗单”的,费用自理。
参保人员住院出院需带治疗药品的,一般不超过15日量。
特殊病种
特殊病种指: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手术不列入特殊病种费用);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专科治疗;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申请特殊病种治疗时,应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诊断和治疗意见,填写《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和医生专用印章。参保人员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特殊病种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0%。
转外地就医
由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转院证明》,并加盖医院印章和医生专用印章。参保人员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转外地门诊就医的,一次核准有效期为3个月;转外地住院治疗的,仅限该次住院有效。
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异地定点就医:在职职工驻外地工作、进修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安置)的,可申请异地定点就医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美体)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矫治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医疗服务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助行器等器具。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四)治疗项目类
1、同种异体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及其获取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及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医疗服务设施类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指不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内,单独收取的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
4、膳食费(含药膳)。
5、文娱活动费、书刊报纸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其他类费用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医疗服务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治疗)。
2、性病检查治疗医疗服务项目。
3、工伤、生育医疗费。
4、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医疗服务项目。
5、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6、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
7、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8、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商业保险费。
9、以未列入《目录》的手术和治疗为主要手段或目的的住院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